2. 选题的实践意义:
互联网小额贷款是归属于地方金融监管下的以自有资金进行提供借贷业务的类金融机构,业务上全面接受地方金融办监管。脱胎于传统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国互联网生态发展的伴生品,也是金融创新与监管博弈夹缝中的产物。随着行业的发展以及金融整顿工作的继续,互联网小贷这种尴尬的境况还在延续。
互联网小贷的发展背景主要是两方面,电商平台以及线上交易的多年发展,线上借贷的相关数据、技术和需求已经就绪。另一方面,传统的小贷行业,虽然在践行普惠金融方面曾经发挥了很大作用,但相对落后的管理办法,对股东、杠杆以及经营范围的限制,传统小贷普遍陷入经营困境。重庆以及广州等地,以“试点”的形式开始金融创新,为了适应互联网企业,尤其是电商平台的特点,打破了小贷公司不得跨区经营的限制。同时,也为监管上带来隐患,即公司在一个地方注册,却可以在全国范围开展放贷业务。
由于可以突破经营范围的限制,同时,在政策上存在可能发行ABS,委贷,以及同交易所合作,开展表外或者出表的业务。互联网小贷可以为其他业务提供通道业务,因此牌照逐渐被追捧,即便已经在有对发起人相当高的发起人门槛情况下,在短短两年时间内,经过各地批准设立的互联网小贷总计两百多家。
由于2017年底的互联网小贷专项整治,互联网小贷已经停止审批,因此研究对象限定在目前的存量,即243家(这个数字待考证)。目前各地对互联网小贷的均要求大股东具备真实的,有金融需求的场景,通过对现有两百多家互联网小贷的股权结构分析,明显具备上述条件的不足5%(数字待考证,但实际数字可能更少),发起人具备互联网场景的不足30%。通过深入分析现存的互联网小贷分布区域及持股结构,更可以看到绝大多数互联网小贷并不是主要从事互联网场景的小额信贷。而是开展无特定场景的线上借贷甚至线下业务。
作为地方金融办监管下的类金融机构,与担保、保理、典当等行业相比,互联网小额贷款由于可以跨区域经营,监管难度很大,同互联网小贷相关联的P2P,现金贷等违规业务,均可以借用通道的形式参与,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很难发现问题。监管的工作,多是阶段性政策调整,例如叫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同互联网小贷的合作业务,叫停小贷再贷款公司的拆借通道业务。相较之下,如此“一刀切”的监管逻辑,并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基于上述互联网小贷行业在业务发展同地方监管方面的博弈,也是反映一种新生事物的成熟过程。金融创新是既定的发展方向,对于新生事物,宜疏不宜堵。因此,本文的选题,以互联网小贷作为切入点,探讨未来金融创新改革当中,地方监管的角色定位以及监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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