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注意事项
第一条 学院专任教师必须参与指导学生毕业论文。
第二条 指导教师所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人数按当年学院的实际规定执行。指导教师根据所限定的毕业论文人数在第7学期中期提供毕业论文(设计)的课题名称。
第三条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课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达到毕业论文(设计)大纲的要求,课题安排应使一般程度的学生经过努力后可以如期完成。课题与学生的比例为1:1(可以在同一大课题下,分别做不同的子课题);近三年课题或内容的重复率≤10%。
第四条 学院统一公布审查通过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课题。采用“师生双向选择、学院适当调整”的方法进行课题分配。
第五条 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确定以后,不得随意更换。按规定指导学生开题。在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出差(出差次数限于2次,总天数不超过14天),必须经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并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
第六条 每周指导时间应根据课题内容、工作量和进度、学生需要而定。对毕业论文(设计)各个环节要有跟踪指导、检查的记录。
第七条 做好学生的考勤记录,严格把握学生请假。学生请假3天(含3天)以上,需要经过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学生因求职请假总天数不超过15天。学生经常无故不到实验室或缺勤三分之一以上者,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其毕业论文(设计)资格。
第八条 学生未按要求完成毕业论文任务的,指导教师有权给予其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等级。
第九条 指导教师必须做好毕业论文形式审查。审查内容: 1、毕业论文(设计)成果是否为学生本人的原件; 2、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资料是否齐全; 3、毕业设计(论文)成果是否达到规范化要求(包括格式、内容、数量、资料装订等); 4、毕业论文(设计)成果是否有抄袭他人内容; 5、确定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形式审查通过者名单。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学生不得参加答辩。
第十条 指导教师批阅内容包括: 1、是否独立、按时完成了规定任务;2、是否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 3、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态度,遵守纪律情况; 4、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有无创造性或价值; 5、是否具有参加毕业答辩的资格。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的评定必须经过“开题”、“评阅”、“答辩”三个环节,按百分制记分并评定等次(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各等次比例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毕业论文答辩工作(见学校相关管理文件)。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完成外文翻译、文献综述、开题报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按规范化格式要求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按封面、目录、摘要及关键词(中英文)、正文、参考文献、致谢、成绩评定表顺序装订成册;同时要求学生提交开题报告表、指导教师评阅表、答辩情况记载表、成绩评定表及指导记录表,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收齐所带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全部材料(纸质材料和相应电子文件),认真检查合格后,统一送交学院,并登记、签字认可。学生一旦离校,毕业论文材料出现的任何差错均由指导教师负责。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是所指导的本科毕业生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学生的出勤、思想、生活、学习、实验、完成论文任务情况等进行全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