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发展综述
一、汽车保险查勘定损与理赔
汽车保险是指针对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保险标的是各种类型的机动车,例如轿车、客车、货车,或者是针对机动车性质的家庭自用车、非营业车、营业车、特种车等。保险的客户主要是拥有各个机动车的法人、公司、个人。
查勘定损是指对报案的机动车进行现场查勘和受损情况的评定。查勘人员到场迅速地对事故现场以及保险标的车辆进行查勘,与车主沟通以确定事故原因、受损项目、估损金额。而定损需要的技术含量就比较高,需要定损员确定受损车辆、总成、零件的损伤程度,把握好“可以修理”和“需要更换”两者的关系,因为修理和更换所需的金额相差很大。还需要处理好客户和4S店或修理厂之间的关系,既要使客户尽量不出钱而能修好车,又要为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考虑确定合适的赔付金额。
理赔的工作就是进行赔款理算并将赔款交给客户,需要根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按照保险事故的实际状况,计算与审核需要赔付给客户的金额。需要审核被保险人的各项单证,例如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的驾驶证、出险机动车的行驶证、车主的身份证等。核算理赔金额,考虑到定损的价格和保险合同以及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确定实际赔付金额。
虽然不是关于汽车保险的数据库研究,但是岳留振的《基于数据库的汽车维修信息开发与管理》启发了关于数据库建立的关键“系统能有效对售后信息进行版本、过程和变更控制管理,通过将维修信息分割成结构化的‘块’,并对这些结构化的‘块’进行管理,能显著降低维修信息的开发成本。”
二、国内外汽车保险理赔现状
国内有不少专家对于汽车保险方面的研究有不同方面和深度的思考。
袁东升的《汽车保险理赔中查勘定损模式研究》仔细了查勘定损的模式“保险公司定损核价是较为常见的汽车保险理赔模式。首先,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对事故车进行查勘,根据修理工时费和需要更换的配件出具定损单,之后将定损单送至公司的核价员处,核价员根据零配件的市场价格后核定配件,完成定损单。”
何强,任廷玉,白玉培,胡彧的《学习“汽车定损”的问题探讨》对查勘定损有一个清晰、完整的认识“查勘和定损是为了确定事故损失而存在的,包括损失的真实性,损失的实际程度,维修或赔偿的程度等多个方面,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理赔案件的数量、结案的速度、社会影响、品牌效应等诸多方面,所以,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这一环节。可以说查勘与定损是车险理赔工作的重中之重。”
焦红兰的《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方法研究》中介绍了查勘的流程“客户信息拍摄;现场环境及损伤部位拍摄;索赔材料填写”
国外在保险理赔中有一个流程是国内所没有的,当客户汽车开到保险办事处进行查勘、定损时可以直接在旁边的合作修车厂直接修理,并且保险公司会直接通知租车公司开一辆与客户车辆相仿的车子过来,完全为客户的方便着想。正常情况下国内的查勘与定损差别不大,但是没有租车的服务,还没有完全考虑客户出行用车问题。在国内定损大多在4S店和修理厂中进行,定损完成后直接修理,但是有的车主急于用车只能暂时开着破损车辆上路,很容易加大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国外的汽车保险费率的计算更加科学,而且更有前瞻性。会与客户的出险次数直接挂钩,并且在三至五年内有规律的变化以刺激客户尽量不出险。保险费率不仅与客户有关还与汽车有关,每当汽车界出现新科技或者是防止出险的科技大面积普及都会直接影响保险费率,使客户直接受益。像之前出现的“谷歌司机”还有更早的ABS、ESC的普及都直接影响了汽车保险行业。相比较而言国内汽车保险行业受这些汽车新技术的出现和推广的影响就不是很大。
国外的汽车保险条款更加合理,大部分事故都可以分为能赔和不可赔,而国内还有不少事故是处于灰色地带,具体要看处理事故的人员来判断,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多,而没有确凿的法律法规或是相关条款。
三、我国汽车保险业中查勘定损与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李琳玉的《汽车保险理赔实务性探索》中“我国汽车保险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汽车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我国汽车保险监督系统不完善”
我国汽车保险理赔流程的状况大体相同,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为例,客户打电话报案,受理案件,调度查勘员进行现场查勘,立案,定损员对受损车辆定损,核价员审核损失,赔款理算,缮制赔款计算书,核赔,结案处理。
但是在现实状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交通事故或者是机动车停放时因各种原因受到损伤,而交通事故大多数情况是在交通繁忙的状况下发生的,在这种状况下查勘员要在短时间到达事故发生地点十分困难,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要保持原有的事故发生的现状就必然会阻碍交通,这就带来巨大的交通压力。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会要求客户自己拍摄事故现场全貌照片,再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查勘员会根据客户拍摄的照片和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书来判断当时的现场状况并立案。这种情况就会有一些问题,客户毕竟不是专业查勘员大多不知道应该拍摄什么照片,查勘员不易通过这种照片判断事故状况。而且车主修理车辆的场所多种多样,会在4S店或者各种优劣不一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查勘定损员难以确定修理价格以理算赔款。
范宗华,梁钦在《试论建立保险业查勘定损大中心之意》中对现有保险法提出建议“在利他人寿保险合同中,把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赋予投保人并不合理,应该把这项权利赋予被保险人。”我国汽车保险业内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汽车保险行业的法律。因此在进行汽车保险理赔时只能依据国内通用的《保险法》,但是这并不是针对汽车保险业而设定的法律,因而会出现许多法律条款以外的情况,这时就无法可依,也就会出现很多的理赔纠纷。而汽车保险行业大多数时候只是由保监会在进行管理。
侯崇超,刘晓宇的《我国汽车保险理赔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则从分析客户的方面来保证保险理赔的规范效率“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保险监管系统建设。建立投保人档案库,各保险公司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投保人的情况,在投保的时候能对客户有个初步的了解,以对理赔风险做出合理的预测。”
客户对保险的不了解也是产生理赔纠纷的原因之一。有些客户不了解该买什么保险,又对推销保险的人员不信任,导致车辆出险后没有相应的保险能够保障,反而怪罪保险什么都不能赔付,因而产生了赔付纠纷。还有对保险理赔流程的不清楚,会忘记携带甚至丢失一些关键证明导致不能获得全部赔款,导致了理赔纠纷。也有小部分的客户受他人蛊惑或是利益的引诱,在出险之后或是放置不管任由损失扩大,或是故意扩大损失造成二次伤害。
杨世东在《我国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分析了骗保的现象和产生原因,提出了建设性的解决建议“建立健全各产险公司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产险公司内部制度的建设;加强对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在与修理厂合作的同时,加强对其有效的监管”在目前我国汽车保险行业中还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那就是欺诈骗赔现象。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数据统计显示,我国目前车险理赔中几乎20%属于欺诈骗赔,这就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的汽车保险赔付率,使得车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而欺诈骗赔的行为多种多样,大多数包括了一下几种:在标的汽车发生保险事故之前并没有投保车险,而是在出险之后想尽办法尽快投保,并伪造成是在投保之后发生的事故;标的汽车原本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报假案并伪造相关证明来骗取保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先向事故的责任人索取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索取第二次赔偿;原本标的汽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是刻意隐瞒事故真相,伪造成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之内的事故;故意驾驶标的汽车发生事故,由于难以调查人的主观因素,所以很难辨别;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扩大损失程度以获取更高份额的保费;被保险人、修理厂、理赔人员合伙制造假事故以骗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正是由于种种原因的欺诈骗赔使得保险公司花大量的时间、精力、人员来调查、审核保险案件以降低自己的损失,这也就使得汽车保险赔付率一直不能降低,反而年年增高。
四、总结
廖莲莲,杨元森《论汽车零部件行业专利数据库的建设》则将数据库与保险理赔有机结合,发现了这种方式的优点“充分利用专利的专有性、地域性、时效性,最大限度地利用免费获取的专利信息,以及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就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重复研究,缩短研发周期,弥补资金。人才不足的缺陷,规避侵权风险。”
需要综合考虑我国的汽车保险理赔现状和国外的汽车保险理赔的状况来分析我国汽车保险理赔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首先是我国汽车保险的体质还不完善,尚未有一部确定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汽车保险行业,而是依靠保监会单方面的管制。当客户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有质疑时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考虑的依据,大的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和口碑考虑还会向客户解释或者建议客户去向保监会咨询,而各种小的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不会这样去解决甚至可能回避。无法切实同时保护客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没有具体法律法规的案件,理赔就无法可依,只能人为的去判断,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很大,不易得到双方的认可。
其次是汽车保险理赔的流程没有宣传,客户对理赔流程的不了解,很容易造成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纠纷,不仅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和客户解释为什么会这样理赔、这样理赔的依据,而且不容易得到客户的理解。应该在客户购买保险的时候就应该向客户宣传、讲解理赔流程,既保障客户的利益、知情权,也为日后的理赔的顺利、减少理赔纠纷打好基础。
最后处理好汽车保险与其他险种的保险之间的关系。这不仅需要完善的保险体系还需要提高参与理赔流程的各个岗位人员的努力。从接受报案到理赔结束的回访都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这是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特别是查勘定损员的素质高低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客户的利益,所以需要尽快培养能够处理包括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在内的各种情况的查勘定损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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