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高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管理,使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是高职学生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进行设计、实验、科研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同时,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学院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各系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确定选题类型,文科类专业学生可撰写毕业论文,工科、设计类等专业学生可开展毕业设计或制作。
第三条 高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充分体现其职业性和岗位性,要与所学专业及岗位需求紧密结合,可以采取岗前实践和毕业综合训练等形式,由学校教师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指导,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选题、确定训练内容和任务要求,时间一般8-12周左右。要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规范管理,加强过程监控,严格考核,采取评阅、答辩、实际操作等形式,检查和验收毕业设计(论文)成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规范运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确定题目、学生选题;教师下达设计(论文)任务书、拟订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学生撰写开题报告;在教师指导下开展实习实训、收集资料、制定设计方案、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审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专业教研室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定成绩;各专业对学生毕业实践环节进行书面总结、材料存档等。
第五条 高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一般安排在毕业学年的第一、二学期。毕业设计(论文)的动员、选题、指导教师确定、任务书下达应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第十二周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撰写最好与毕业顶岗实习环节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第六条 各系负责组织并公布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在往年的基础上有所更新。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专业培养方向,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的要求,尽可能选择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的实际题目,并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做到大小适中、难易适度。
第七条 毕业设计以组为单位选题,每组学生人数不超过6人,每个选题原则上不超过2组;毕业论文以学生个人为单位选题,每个选题原则上不超过15人。在学生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经各系平衡确定每个学生的题目和指导教师。学生确定题目后,不得随意更改。若有改变题目内容的,须经系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批准。毕业设计(论文)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雷同。有些专业毕业设计是完成“毕业作品”等非文字材料的,应附上相应的文字材料说明。
第八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选题的依据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含文献综述)、课题研究内容及目标、课题研究方法、课题进度计划、参考文献等,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撰写设计(论文)。设计(论文)综述是毕业设计(论文)的一项基本功训练,要求每个学生写出不低于1000字的设计(论文)综述。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字数一般要在3000~5000字。要求内容明确、论证严密、数据正确、结论合理、层次清楚、文字通顺、图纸清晰,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毕业设计说明书与图纸,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学生上交的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按照封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开题报告、毕业设计(论文)评阅表、摘要和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的顺序装订。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5级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计分。所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必须进行答辩。各系应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由3~5人组成的答辩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逐个答辩。毕业设计(论文)的综合成绩由指导老师评分和答辩小组评分构成,各占50%,指导老师评分和答辩小组评分任一评分不及格则毕业设计(论文)总评成绩为不及格。各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总体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能免修。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不及格”的学生应予重做(重修),经重做(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第十二条 各系要建立毕业设计(论文)档案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要保存三年以上,并把论文的电子文档汇总制成光盘保存。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要长期保存。
第三章 指导教师资格与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的资格:
1.各系部要安排一批学术水平较高且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鼓励具有高级职称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指导教师与指导的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30。
2.提倡聘请校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相关管理干部参与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但一般应由本校教师负主要责任。
3.指导教师由教研室安排,各系负责资格审查,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指导教师应积极指导学生掌握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方法,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严谨、科学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2.按规定拟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编写并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支持、指导学生自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把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报告关。
3.指导并审查学生拟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方案及进程安排,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进度,及时指导学生解决理论上的难点和实践中的技术性问题。
4.重视学生文献检索和文献分析等基本功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指导学生规范地撰写毕业设计(论文)。
5.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毕业设计的质量,如实评价学生表现。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评语要明确、具体,避免千篇一律,写出的评语不少于100字。
6.认真评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内容,同时提出全面修改意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五条 高职学生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必须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的实践教学环节期间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1.根据所接受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参考有关文献,综合应用所学的知识和技能,选定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己拟定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但应征得指导教师的正式认定;由学生自己选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应提前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报告。
2.在教师指导下,制订包括毕业设计(论文)方案分段实施时间、任务等在内的课题进度计划。
3.按进度计划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收集整理相关研究资料,开展实验、实习、实训或调研活动,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和实习实训记录。
4.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应学习、参阅有关参考文献和期刊论文,并有一定量的引文。
5.做好准备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生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应该努力学习、科学求实、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勤于实践、真实诚信、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应该独立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毕业设计(论文)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五章 毕业设计(论文)基本结构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结构:
1.前置部分:包括封面、任务书、开题报告、摘要、关键词和目录页等;摘要一般在100-200字左右,关键词3-8个。
2.主体部分:毕业设计的主体部分包括设计作品和设计说明书,设计说明书包括引言或绪言、正文、结论、致谢和参考文献等;毕业论文的主体部分包括引言或绪言、正文、结论、致谢和参考文献等。
3.附录部分:设计图纸、实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简介,计算机程序等。(毕业论文可无附录)
4.结论:指导教师审阅意见和答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质量监控与保障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要在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负责进行管理,各系成立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系主任为组长,负责本部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要建立院、系两级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体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从选题、教师指导、评阅、答辩以及对学生的基本要求等各个环节制订出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实施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要注重发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各级督导人员的作用,对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进行监控。着重做好选题、教师指导、期终答辩三个阶段的检查工作,并提交检查情况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要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风建设,积极倡导科学、求实、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切实纠正毕业设计(论文)脱离实际的倾向,坚决杜绝毕业设计(论文)中出现的抄袭、买卖和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高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奖惩办法。
1.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计划开展指导工作。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连续1周时间不从事与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相关工作的指导教师,学院有关部门要给予批评纠正;对于严重影响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或失职的指导教师,视其程度,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对没有按照进度计划开展毕业设计(论文)或长期不与指导教师联系的学生,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凡在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或撰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直接使用他人相关内容的学生,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高职学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评选活动。对每年评选出的学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普通全日制三年和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