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筑设计指导书
设 计 要 点
一、托儿所是保育三周岁以下的幼儿;幼儿园是保育教育三周岁至六周岁的幼儿。
二、托儿所、幼儿园分为两类:
1.日托: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全托: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规模与组成
1.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2.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3.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四、设计要点
1.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2.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除各班设专用游戏场地以外,还应设置全园的活动游戏场地。
4.总平面设计除达到功能分区明确互不干扰以外,对灾害性情况下的交通疏散措施必须能够运作和有效地管理。
5.活动室、卧室、卫生间每班均应单独设置,并应有良好的采光与通风。
6.隔离室应与生活用房有一定的距离,并与儿童的活动线路分开,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7.厨房应靠近对外出入口,并应设置杂务院。垃圾贮运、污水排放等均要适当可行。
8.主要房间的采暖、通风、采光、遮阳、保温、防潮湿等均要按标准设计规范执行。
9.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考虑以500米左右为宜。
规 范 摘 要
一、基地选择
1.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2)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3)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4)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二、幼儿园生活用房
1.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2.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3.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4.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污水池
(1个) |
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 |
小便器(位) |
盥洗台
(水龙头、个) |
淋浴
(位) |
1 |
4 |
4 |
6-8 |
2 |
5.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6.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三、服务用房
1.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任务书的规定。
2.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3.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4.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四、供应用房
1.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任务书的规定。
2.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② 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③ 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④ 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五、 防火与疏散
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3.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房间名称 |
双面布房 |
单面布房或外廊 |
生活用房 |
1.8 |
1.5 |
服务供应用房 |
1.5 |
1.3 |
4.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②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③ 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④ 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六、建筑构造
1.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2.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3.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5.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6.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七、名词解释
1.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 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 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 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6. 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7. 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八、设计数据
一、幼儿身高尺度(mm)
男孩 960(3岁) 1020(4岁) 1080(4岁)
女孩 950(3岁) 1010(4岁) 1070(4岁)
二、幼儿家具尺寸(mm)
A. 座椅面高: 220(3岁) 240(4岁) 260(5岁)
B. 座椅座面角度: 约3° 约3° 约3°
C. 座椅有效深度: 230 230 260
D. 座面宽: 260 260 280